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於立案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
(二)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
(三)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
(四)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五)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
(六)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七)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綜上所述,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的問題,公安機關認為受理的案件已經構成犯罪,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編制立案報告書進行立案,如果有案件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在決定不予立案時應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二、刑事立案的特徵是什麼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徵: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但是,由於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而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行使立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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