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3)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五萬(用户×小時)的;
(4)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3)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五萬(用户×小時)以上的;
(4)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範圍、用户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繫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台、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台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設備等。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並且是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因為只有這些設備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如辦公設備、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隨着電視廣播車業的發展,全國各地普遍設立的電視台和電視轉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訊設備。因此破壞電視台和電視轉播台的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兩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也就是説,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後果,後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誌。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正在使用過程之中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之後,首先需要進行搶修,然後需要確定導致損壞現象發生的原因。若是經過合核實之後,發現電信設施是認為因素才損壞的,那麼導致損壞結果發生的自然人,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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