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與暴力取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妨害作證罪與暴力取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作證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 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妨礙作證罪和暴力取證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罪名,光是從犯罪主體上大家也能區分出來,因為刑事案件當中只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具有取證的權力,而妨礙作證的話,民事或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或其他普通自然人都有可能妨礙別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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