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盜竊罪與內地盜竊罪在法律規定上有何不同?
我國刑法對盜竊罪作了詳細地説明。偷盜他人的財物,如果金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構成盜竊罪,但如果金額較小,情節輕微是不構成犯罪的。香港法律中對盜竊罪也有相關規定,但與內地的法律規定又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香港盜竊罪與內地盜竊罪在法律規定上有何不同。
一、香港盜竊罪與內地盜竊罪在法律規定上有何不同?
香港刑法中盜竊罪的“基本定義”在《盜竊罪條例》第2條中有着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內地新刑法中盜竊罪的概念,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地刑法中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相同之處表現為:
①侵害的對象都可以是他人財產。所謂他人,在香港刑法中指佔有或控制財產,或者對財產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或利益(非僅由轉讓或讓與某種利益的協議引起的衡平法上的利益)的人。在內地刑法上,則可以理解為公有性質的單位或其他私人。
②都具有非法剝奪他人財產的犯罪故意。
不同之處是:
①香港刑法上要求被告人“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內地刑法上無明確規定,不過應該認為它亦包括此種意義。
②香港刑法上要求具有“不誠實地”這一構成要件。但何謂“不誠實”,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內地刑法上並無這一特別要求。
③香港刑法中盜竊行為的方式,包括不是通過盜竊而取得該財產,如從道路上撿拾他人丟失的財物等,或小孩未付錢而從他人貨攤上拿走東西,行為人後來明知而故意佔有或處分了該財物的行為。而內地刑法中盜竊罪的行為方式只限於祕密竊取。
④香港刑法中對盜竊罪中盜竊的數額或次數並無要求,凡實施了偷盜行為,即可構成盜竊罪,但內地刑法中特別要求構成盜竊罪必須是數額較大或多次偷盜,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我國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但他們在法律定義、立案標準以及量刑上都有所不同。我國盜竊行為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才會構成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香港法律規定了不論盜竊金額的大小,凡是有盜竊行為的,都會構成盜竊罪。除此之外,香港法律還規定了如果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的,也屬於盜竊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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