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與盜竊罪有何區別?
一、盜竊與盜竊罪有何區別?
盜竊與盜竊罪在處罰上存在差異。
1、盜竊的處罰
《治安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2)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3)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2、盜竊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盜竊多少錢才會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公民在發現自己的財物被他人盜竊之後,是可以採取報警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在報警的時候,公民可以不用提供偷盜者的信息,但是需要向受理報案的司法機關,提交證明自己財物確實被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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