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怎麼處罰?
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殉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 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詢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認定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受賄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裏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請求的時候,除了需要提交申請書之外,還需要提交真實的、能夠證明服役人員滿足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材料,而不能提交偽造的虛假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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