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免於起訴
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可以嘗試爭取説服檢察院不起訴:
一、犯罪情節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的“特別嚴重”,具體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個人信息數量或獲利數額達到“嚴重”的十倍以上等。
二、初犯
所謂初犯,是指當事人之前沒有犯罪記錄,是初次犯罪。如果之前犯罪嫌疑人曾因吸毒、打架鬥毆、盜竊等行為被治安處罰,這些行為實際上也是社會危險性的一種表現。即使犯罪嫌疑人之前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但這些治安處罰的記錄也會使檢察官傾向於認為犯罪嫌疑人具備較高的社會危險性,從而拒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全部退贓
需要交出通過獲取、出售、購買、提供信息獲利所得。一般來説,涉嫌這個罪名的,而且適用三年以下量刑檔次的案子,非法獲利不會有太多,這不是個讓人一夜暴富的罪名。所以“全部退贓”這個條件,基本都能滿足。
四、確有悔罪表現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這句話就約等於“自願認罪認罰”。也就是説,你自願認罪認罰,對事實、法律都沒有異議,深刻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承擔刑事責任及後果,這種情況基本上算是很典型的悔罪表現。
依據法律規定,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想要獲得不起訴決定,以上四個條件都必須滿足。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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