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什麼意思,有哪些規定?
一、牽連犯什麼意思,有哪些規定?
牽連犯的意思是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是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其採取的方法或產生的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牽連犯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首先應具有牽連關係,否則就不成其為牽連犯。強調牽連犯的成立行為人應具有主觀因素,最根本的一點是為了突出反映牽連犯中本罪與他罪之間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關係,如果不問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犯罪的目的之間的關係,即可認定為牽連犯的話,這無疑將擴大牽連犯的範圍。同樣,牽連犯是數個行為之間的牽連,也即牽連犯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有數個獨立犯罪行為的存在,如果沒有數個獨立犯罪的存在,也就無所謂有牽連問題的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牽連犯怎麼數罪併罰的?
基於罪刑相適應而並罰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併罰。
2、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並罰,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屬於包容犯問題,而不實行並罰。
3、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
有罪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進行數罪併罰,例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行為;存在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妨礙公安人員緝私的行為;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同時以暴力手段抗擊執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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