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應當如何處罰?
一、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應當如何處罰?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沒有成功,但也是屬於犯了罪行,在對於此罪行的特徵上面我國也是專門作出了相關的條款,執法人員也會按照不同的特徵來進行處罰,但對於未遂的處罰一般要比既遂的處罰輕很多,未遂是可以得到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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