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 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量刑標準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於我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偽造、變造金融業機構批准文件的行為也是金融詐騙或其他犯罪行為的開始,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狀態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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