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
伴隨着當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經濟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P2P平台的非法集資。這種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對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將對該平台的相關負責人進行嚴懲。那麼,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今天小編就來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
要判定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是否有罪,要看該總監的實際參與經營情況等其他方面來判定。
在近期多起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中,除了作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平台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外,作為高管之一的風控總監也往往會被指控涉嫌參與非法集資犯罪。《刑事審判參考》第251號《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税案--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從兩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該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作為風控總監,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借款項目的風險控制,蒐集平台貸款項目的資料,並對項目進行評估,審核,批准貸款後負責監督貸款是否專款專用,以及款項貸後的落實情況等。
在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虛構貸款項目,偽造商户貸款需求來誘騙被害人投資,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指出:個別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因此作為貸款項目的重要把關人和跟進人,風控總監會被“理所應當”的認為是該類犯罪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主犯之一)。
但專業的律師不會如此武斷,要判定相關高管人員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客觀上,要看其是否真正參與了虛構貸款項目、偽造借款方需求等行為;其主觀方面是否明知公司負責人正從事非法集資的行為,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參與公司運營就一定構成犯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從一般P2P平台風控總監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經營的範圍內,並不涉及相關違法犯罪事由,風控總監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職責,沒有平台私設資金池、自身擔保、虛構借款標的情況發生。在“車某涉嫌集資詐騙案”中,該P2P平台並非一開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該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資詐騙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經營,有合法合規的項目,而風控總監車某,參與的也是公司正常經營的業務部分,因此,不構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職工作的職責,是不是就一定構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應該明確的是,沒有切實履行風控職責,並不等於參與了集資詐騙。本案中,作為公司負責人的甘某,虛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借款標的,甘某作為風控總監車某的直系上級,要求車某對相關文件進行只做初步的審核,並沒有給予其更多的權限參與欺詐騙行為,作為風控總監的車某,也因此沒有切實履行其風控職責,但是也恰恰説明其在詐騙行為中完全沒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當事人積極履行了風控職責,但當事人沒有實施虛構貸款項目等詐騙行為,也沒有為相關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2017年實施的《高檢院公訴廳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訴[2017] 14號第10條規定:“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筆者認為,不論職位層級高低,對於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謹慎處理。
三、作為風控經理的高管人員,是否對公司負責人的相關非法集資行為有所察覺?是否有所行動?
風控總監由於其職位性質,其往往會對公司相關高管的非法集資行為有所察覺,並採取一定的行動,比如提出建議、抗議、申請辭職等,但這些細節往往被當事人認為是一些無關緊要的瑣碎事項而忽略,偵查機關的訊問中,也沒有提起。
而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對這些細節就應該相當的敏感,因為這些事實就往往能夠證明,無辜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夠將這些事實加以固定,形成證據,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辯護效果。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國家頒佈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了相關的制度,對非法集資這種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懲。當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時,根據總監的參與經營程度等,對其進行處罰量刑。而作為公民,我們不能知法犯法,不能做非法集資這種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一旦發現這種行為,儘量掌握相關的證據,並向有關的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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