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新的犯罪事實可以加重處罰嗎?
一、發回重審新的犯罪事實可以加重處罰嗎?
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按照情形分別處理: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法院發回重審的情況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如果上訴到高級法院,經過審查將案件發回重審,可能是原審存在問題。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要重新啟動審理程序,根據新犯罪事實和之前犯罪數罪併罰,一般是要加重處罰。經過二審後,案件的最終判決就是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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