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行為人是以欺騙等手段向相關負責出入境的工作人員騙取相關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這是嚴重危害相關管理秩序的行為。本文就相關內容作詳細解説。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1、弄虛作假,採用欺騙手段。行為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為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為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為真。
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
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為人為達到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必須以有組織的出國人員的方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組織的出國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出國人員或團體,因非公務活動出境,該機構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組織、服務的出國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方面的責任。這種有組織的出國渠道主要有:(1)留學;(2)旅遊;(3)就業;(4)商務活動。
2、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裏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被騙的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放出境證件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
從發放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之後、往往就會出現錯誤地發放出境證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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