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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追繳資金的範圍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追繳資金的範圍是怎樣的?

提到非法集資,往往與股票、債券等金融活動聯繫在一起,其中大多數非法集資一般藉着某種名義,向公眾籌集資金,而且承諾相應的回報。如果公眾稍不注意,就可能走進犯罪分子的陷阱,造成錢財的損失。通常情況下,非法集資的資金是有追繳的範圍的,那麼,你知道非法集資追繳資金的範圍是怎樣的嗎?

一、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追繳資金的範圍是怎樣的?

《意見》第1款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追繳範圍: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主要考慮:

(一)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是其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取得的財物,根據《刑法》第“條的規定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二) 行為人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因其屬於行為人對違法所得的處分,不屬於集資參與人和幫助吸收資金人員的合法收人也應予以追繳。

(三) 出於實踐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慮,明確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金。

因為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後能夠追繳的財物往往不足以全額返還集資參與人,很難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還的集資參與人先將利息、分紅退出後再按比例統一償付。而且,實踐中有的集資參與人支付本金時往往已經扣除了利息部分。這一規定與《2010年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便是關於非法集資追繳資金範圍的具體介紹,對此小編在這裏就不贅述了,詳情大家可以參考上文。另外,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對於社會上的籌集資金,並給與高額利息,或者分紅的活動,一定要謹慎小心,最好做充分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