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出納是共犯嗎?
現在市場上有很多投資公司打着高息回報的方式吸收存款,嚴格上講,這類行為是涉嫌非法集資的。而在公安機關查獲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都是單位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作為單位的負責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麼,作為財務室的重要人員,非法集資出納是共犯嗎?下面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非法集資出納是共犯嗎?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應當有明確的職務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現金出納的,涉嫌非法集資的可能性較小。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請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
1、二人以上,這裏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單純從自然人角度講,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在我國公民達到14週歲以上無精神病為完全責任能力),即便一方為12歲的少年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可罰性;
2、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們專業術語叫做具備相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3、共同行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壞事,這裏的“做壞事”不是指大家都要“親歷親為”着手做,而是對犯罪進程的推動是否作出了必要“貢獻”,例如教唆、幫助等。
二、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單位非法集資犯罪中,直接負責人要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是主犯。而分析非法集資出納是共犯嗎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來談。如果出納從事工作的時候對非法集資並不知情,並且能夠拿出有力證據的,則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出納幫助單位週轉非法集資款,協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時,其就會被認定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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