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出納怎麼判,量刑標準是什麼?
商人講究生財有道,但卻有一部分人偏偏喜歡鋌而走險,違背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和手段來獲取非法利益。既然是非法的,那麼被執法者抓住肯定是要依據法律進行處罰的。那麼非法集資出納怎麼判呢?小編為你帶來解答。
一、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出納怎麼辦?
要具體看其參與程度,出納知情的話同責,不知情無責。
二、一般非法集資罪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各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非法集資出納怎麼判的答案。根據性質的惡劣程度,以及所集的的數額大小,有着不同的量刑標準。對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在小編看來,我們不能做違法亂紀的事情,要用正當的合法的手段來獲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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