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數量要求
最近幾年,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但是社會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情節嚴重的要受到刑事處罰的。主要包括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且要達到情節嚴重。那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數量要求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界定。
到目前為止,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是作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侵害對象,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對此概念作出相應的釐清。法院分析認為,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判斷要把握兩個標準:“自然人性質”和“隱私性”。公民個人信息應當是自然人的信息,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信息,對於司法實踐中非法獲取大量的企業信息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二、“非法獲取”的行為判斷。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法條對該罪的行為描述。對於“竊取”尚好理解,但是對於“其他方法”到底涵蓋哪些,實不明確。這當然是立法的一種技術考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亟需解決。法院認為,“非法獲取”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授權的獲取方式。實踐中,行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竊取、購得、騙取、奪取、脅迫、索取等,無論哪種方式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或允許。
三、“情節嚴重”的後果認定。
法律關於“情節嚴重”的表述標準模糊,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也具有一定的困難,不容易形成“心證”或是對自己形成的“心證”搖擺不定。法院認為,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必須具有綜合性和全局性。綜合來看,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考察是否構成“情節嚴重”:
1、主觀目的之判斷。從行為之目的或者動機可以判斷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筆者認為,出於牟利目的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與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獲取信息的行為相比,前者主觀惡性明顯要大,且信息的傳播範圍要更廣,因此,情節更為嚴重。
2、“量”之判斷。這裏的“量”是個寬泛的範疇。具體言之包括信息數量、獲取次數和經濟利益等三個方面。
3、“方式”之判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必須要求獲取的手段或者方式是非法的。手段的惡劣程度同樣體現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另外,手段的非法程度也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外化。
這裏的“量”是個寬泛的範疇。具體言之包括信息數量、獲取次數和經濟利益等三個方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司法困境。在確定罪名的時候,應當綜合全案證據,全面把握情節嚴重要件,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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