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在我國,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現如今網絡的發展,公民的生活及工作均離不開網絡,從而導致公民的個人信息容易泄露,犯罪的行為也在不斷攀升。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進行了規定,目的就是嚴厲打擊非法獲取信息行為。具體的內容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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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如何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二是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在生活中,大家必須注意保護好個人隱私,保護好個人信息的安全,不能輕易泄露給別人,防止一些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從事違法活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也是在警告一些打算非法獲取的人,不要從事非法活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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