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儲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一、非法吸儲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一種,最高可判死刑。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採取給付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並用於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採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後説這個項目前景是多麼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後,有些可能會繼續用於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如拿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
這兩個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三、非法吸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非法集資和非法集儲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在本質上還是存在區別的,在處罰力度上也不相同。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的批准進行的一系列向社會籌備資金的行為,非法吸儲又是指變相的吸收公款,這兩種行為都是沒用正當手段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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