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擔保人責任是什麼?
非法集資有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論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在進行非法集資時要和老百姓接觸取得他們的信任就要有擔保人,擔保人在非法集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資的個人和單位被抓到之後判刑時,非法集資的擔保人責任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的擔保人責任是什麼?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是一個上限,在具體的案例中到底承擔多少,仍應根據出借人及擔保人的過錯大小,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原則予以確定。擔保人的過錯大小對擔保責任的影響自不待言,出借人的過錯大小亦與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有着此消彼長的關係,即出借人過錯越大,擔保無效後的賠償責任越少,反之亦然。對出借人而言,影響其過錯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數、單次的金額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數越多、單次的金額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説明出借人對自身風險防範的疏忽越大,對追求高額利息回報的貪婪越深,對促成借款人陷入債務漩渦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過錯也越大。而對於僅有一次借款關係,金額和利率也相對合理的情形,出借人過錯則相對較小。對擔保人而言,影響其過錯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擔保的次數、是否有從中介紹或者撮合借款發生,是否在擔保過程中謀利或者作有償擔保等情形。這些因素為法官確定擔保人賠償責任的具體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據。
實踐中有一種情形,多個擔保人為同一筆民間借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各方之間亦未約定擔保份額。此時,各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後對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是按份還是連帶?筆者認為,“互為連帶”的對外效力是一種最嚴格的擔保責任,它的的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合法有效。無效擔保的賠償責任系基於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此時再繼續適用“互為連帶”不僅缺乏法理依據,而且對擔保人明顯不公。據上,各擔保人對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應為按份責任,且總和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至於各個擔保人的份額大小,也不應採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應由法官根據各擔保人的過錯程度進行自由裁量。
但是如果擔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資犯罪團伙還為其提供擔保,則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資者的共犯,法院在進行處罰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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