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不知道非法集資是否要承擔責任
有些非法集資案件能夠成功的關鍵原因就在於某些中間人的牽線搭橋的,該中間人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雙方都是比較熟悉的,受害者也是出於對中間人的信任才陷了該圈套當中,所以人們自然會覺得中間人在整個非法集資案件當中是必須要付出自己相應的法律代價的,可是有些中間人也有可能真的就不知情。那麼,中間人不知道非法集資是否要承擔責任?
一、中間人不知道非法集資是否要承擔責任?
中間人與主犯熟識,若借錢給主犯,主犯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識,若借錢給主犯,主犯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中間人以中間人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主犯,丙、丁等與中間人約定中間人不擔風險,不打借條,主犯只知中間人,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間人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主犯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中間人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主犯的,對中間人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中間人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中間人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二、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中間人不一定在整個非法集資案件當中對所有的操作情節都是不知情的,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案件的法律責任當中要看其起到的具體作用才能決定的,因此也不一定中間人用簡單的不知道就能夠逃脱相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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