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不是法定一罪,怎麼解釋?
一、集合犯是不是法定一罪,怎麼解釋?
集合犯是法定一罪。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營業犯和職業犯兩種類型。《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於營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牽連犯可以數罪併罰嗎?
牽連犯的處理原則一般情況下是“擇一重罪處罰”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牽連關係的兩行為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基於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並罰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並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並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並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並罰公職犯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賄構成犯罪的,實行並罰海關人受賄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並罰;税務人員受賄不徵、少徵税款的,數罪併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並罰;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牽連犯的一般適用原則是擇一重處原則,但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原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線,這幾種情況都可以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涉嫌掩飾隱瞞罪怎麼認定
掩飾隱瞞罪應該是指《刑法》中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不過説很多人可能習慣性的稱之為掩飾隱瞞罪了吧。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掩飾隱瞞其犯罪價值,也就是犯罪所得的行為。實際認定此罪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以及...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為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才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