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認定是怎樣的
一、山東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認定是怎樣的
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山東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1、數額較大(山東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山東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説,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雖然説隨着大家文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素質也不斷的提高,但是社會上還是有很多渣渣存在。公共財務是為大家提供服務的,是免費使用。但是如果惡意的的損害,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損害財物的價格以及事後處理的態度決定如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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