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浙江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浙江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2、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3、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乘客等,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4、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對於浙江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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