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妨害公共安全駕駛罪的情形是什麼?
一、構成妨害公共安全駕駛罪的情形是什麼?
構成妨害公共安全駕駛罪的情形: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為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二、對妨礙安全駕駛罪如何理解?
關於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關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犯罪的主體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這裏的“擅離職守”指駕駛人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等。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乘客等,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無論是在自己開車過程中,還是搭乘交通工具的過程中,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沒有什麼比自身的生命安全更為重要,干擾妨礙駕駛員進行駕駛造成的悲劇不可想象,曾經發生的公共交通安全事故,仍然歷歷在目,因此,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過程中,要時刻謹記,不能干擾或者暴力干擾駕駛員進行駕駛,自身和乘客的安全永遠擺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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