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犯罪和聚眾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由於《刑法》當中規定的一些犯罪存在相似之處,導致很多人分不清這兩種行為,像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就是其中相似的一對犯罪。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聚眾犯罪和聚眾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麼,幫助你正確區分。
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認識聚眾犯罪是認識聚眾共同犯罪的前提。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是實施犯罪的形式。聚眾犯罪有如下特點:
(1)參與人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必須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須有三人以上參與,參與人可能隨時增加或減少,而非處於固定狀態。參與人雖為三人以上,但參與人不一定是犯罪人。
(2)行為的公然性。聚眾犯罪由於人多勢眾,常使犯罪處於可見可聞的情況,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這一點來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
(3)行為的多樣性。由於參與人複雜,使得聚眾犯罪行為呈現多樣性的特點。
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據刑法規定,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行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另一類聚眾犯罪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則要依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是犯罪行為。當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共同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時,構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就是一人以聚眾方式犯罪,無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見,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認為,聚眾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況下也存在主犯、從犯與脅從犯的區別,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餘的參加者是從犯或脅從犯,但立法者根據打擊少數、爭取教育改造多數的刑事政策,只規定處罰首要分子。可是,從法律上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標誌,是法律是否對該行為規定了刑罰後果(法定刑);如果沒有規定刑罰後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處罰其他參加者,就表明其他參加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參加者也不可能是從犯與脅從犯。
在一定程度上,聚眾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是存在不少相似之處的,因此普通人很難將其區分開來。不過,相信在閲讀了小編整理的文章後,大家都應該知道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了吧。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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