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與非罪的區別有嗎?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與非罪的區別有嗎?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與非罪的區別是有的,如果不構成法定的要件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
1、罪體
行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行為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客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
2、罪責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區別有哪些?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的構成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一般只有認定為此罪才能按此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是表現在聚眾上面,而且也是表現在故意上面,如果不與法律的條款相符合,那麼也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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