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刑法第幾條?
在《刑法》中具體對不同的罪名作出了量刑標準規定,法官對罪犯進行處罰就需要在規定的量刑範圍內,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況作出處罰。那其中合同詐騙罪刑法第幾條呢?而一般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要件又是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合同詐騙罪刑法第幾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
對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另外還需要注意,不僅自然人可以過程此罪,單位也是可以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不過,在對自然人和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實際是不一樣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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