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怎麼處理
一、《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怎麼處理
《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處理辦法: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多次犯罪是不構成累犯的,所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是不構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存在兩種刑事責任年齡:年滿16週歲應負完全刑事責任,而對於年滿14週歲不足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特定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一個未成年人實施前罪、到刑法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再到其實施後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個過程中僅有4年甚至2年的時間,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概率極低。法律在一定區域是普遍適用的,法律調整的是經常性而非個別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八十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三、未成年犯罪是否要立案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犯罪不會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的前提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説,對任何一個已經被確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從而沒有刑事責任的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都是錯誤的。
無疑,《刑法》中的犯罪是一個嚴格意義的法律概念,不能同犯罪學上的犯罪範疇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就某種具體犯罪來説,就必須從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以及犯罪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無論在哪一個方面不符合刑法的規定,就不構成這個犯罪。只有在這四個方面全部符合了刑法的要求,才能構成這個具體的犯罪。顯然,假如行為人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那麼,任何犯罪都不能構成。當然,我們可以從犯罪學上,對這樣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科學分析,以切實做好預防工作。但是,這和辦案並不直接相關。
由此可見,刑事責任的基礎是客觀上發生了犯罪行為,假如沒有犯罪,刑事責任也就不復存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刑事責任,茲事體大,在缺少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提出刑事責任的問題,是一種嚴重的主觀主義錯誤,導致出入人罪,客觀上必然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結合上下文的敍述就可以得知,《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處理辦法為: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多次犯罪是不構成累犯的,十六週歲應當負全部的刑事責任,而已經年滿十四周歲但是不足十六週歲的人只對八種特定犯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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