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會怎樣處理?
一、殘疾人犯罪會怎樣處理?
殘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外,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規定了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即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殘疾人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對於殘疾人犯罪的,也是需要根據其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來進行認定的,對於精神病而言,由於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犯罪後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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