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行為,其實也是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犯罪的,而由於此時並不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目的,因此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沒有對貪污罪的處罰重,而構成此罪也有具體的行為表現,那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認定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從挪用公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着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體包括: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勞動羣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户資金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點: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總之,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上文中本站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介紹。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認定構成此罪的時候,也是需要看實際挪用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的話,那此時不能認定構成犯罪,給予公職人員的處罰也是行政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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