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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法律依據是什麼?

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們不僅能夠知道有關糾紛案件的相關內容,還可能會對排除妨害糾紛要件而感興趣,那麼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來看,構成要件是指妨害是不不正當的行為,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所以詳細內容看下面。

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在閲讀了本篇文章之後,文章已經詳細的介紹了關於糾紛的要件,尤其是有些讀者在對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法律依據是什麼的相關問題上,還存在一些疑慮,我們就能夠有所瞭解了,如果讀者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您隨時訪問我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