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盜竊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盜竊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又稱兵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軍用物資是指除武器裝備以外,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如被裝、糧秣、油料、建材、藥材等。武器裝備的重要零件、部件應以武器裝備論。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軍事動物,如軍馬、軍駝、軍犬、軍鴿等,應視為武器裝備。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不受部隊隸屬關係的限制,即這個部隊的人盜竊、搶奪那個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現役軍人盜竊、搶奪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均屬盜竊、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正在生產過程中,尚未交付部隊的產品和物資,不能視為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本法第264條和第267條對盜竊罪、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從嚴認定。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具有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所規定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盜竊、搶奪行為為將侵害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看,實施本罪的行為人都企圖實際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因此其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目的,屬於直接故意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同情節來進行判決處理的,涉及到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調查取證的,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就是需要從嚴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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