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刑法》第151條第4款處罰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所謂“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根據《刑法》第153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偷逃應繳税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税額在 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走私有哪些?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普通物品如果違反法律當中規定擅自的進行運輸,構成走私罪的。將會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進行處罰,也就是10年以下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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