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一、犯強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犯了強迫交易罪可以取保,不管當事人被認定為是觸犯了何種法律的規定,只要其委託律師處理事宜,並且已經確定自己滿足了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之後,就是可以辦理取保的手續的,此時由於其還處於刑罰期,故此也需要繳納高額的取保候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強迫交易行為怎麼認定
自願自主交易,不違背市場理性經濟人的意願進行交易活動,是當今市場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但是市場上魚龍混雜,更是有人懷着唯利是圖的目的而不顧市場規則的制約,肆意破壞市場秩序。那麼,究竟什麼是強迫交易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之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手段而實施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很明顯,這種行為是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強迫其作出交易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強迫交易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強買強賣商品的。所謂強買強賣,是指違背購買者或者出售者的意願,以高價或者低價進行交易,或者在對方不情願作交易的情況下強迫要求達成交易行為。這種情況多發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場交易中。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所謂服務,指的是具有正規的營業性服務,比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等。對於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時,這個“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營利性服務的工作,而不能是沒從事此類服務的人。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這種情況是在投標或拍賣時多發的,一般是同是競標人或競拍者,但一方為了中標或中拍,而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放棄或者配合其行為,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強迫交易最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罪名,千萬不能夠使用暴力或者是其他的威脅手段來強迫他人和自己從事一些商業的交易活動,否則定罪量刑之後,是非常嚴重的一種處罰,當然也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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