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犯罪中止應該怎麼判刑
一、搶劫犯罪中止應該怎麼判刑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犯罪中止是什麼情形
搶劫罪裏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和特點:
第一,時間性。即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搶劫犯罪。
這個犯罪過程上限從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行為開始,下限到行為人完成犯罪即達到既遂前為止。這樣,就把不應罰的犯意形成時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態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搶劫罪的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
據此應當注意,不能把行為人搶劫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情況當成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因為既遂已標誌着犯罪之完成(在犯罪構成之完備包含犯罪結果的搶劫罪之情況下,既遂即犯罪之完成標誌着犯罪結果已發生);而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則要求行為在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又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殺人犯已將毒投下,後又自動採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沒有中毒或中毒後被救未死,即為實行終了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搶劫罪在着手以後,只可能有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而不能有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這是由搶劫罪的構成特點所決定的。搶劫罪完整的實行行為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為內容和得財的行為內容,只有行為人自認為已將侵犯人身和得財的行為都實施完畢,才能視為行為實行終了。而在得財行為也實施完畢的情況下,要麼是實際上得到了財物而構成搶劫既遂,要麼是實際上未能得到財物而構成搶劫罪的未遂,即二者必居其一,
搶劫罪的發展此時必須已經停止下來,不再容許有犯罪中止形態存在的餘地。
第二,自動性。即必須自動放棄搶劫犯罪的繼續進行。
自動放棄搶劫犯罪,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自認為本可繼續下去的搶劫犯罪活動。即其放棄犯罪非不能為也,實不願為也。自動性是一切犯罪的中止最本質的特徵,當然也是搶劫罪的犯罪中止最本質的特徵。而搶劫罪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它們放棄犯罪即未完成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的,是犯罪的被迫放棄狀態,已放棄的犯罪不可能再出現未完成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態。
搶劫罪的犯罪中止既可能發生在預備階段即着手實施搶劫罪的實行行為之前,如行為人在準備搶劫工 具或者為搶劫罪的實施製造其他便利條件的過程中,由於受到他人勸告或自行悔悟,遂放棄了搶劫犯罪的繼續進行;
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發生在着手實行搶劫但 未實施終了的階段,如行為人已開始實施侵犯被害人人身的行為或進而在實施取財行為,由於被害人或他人的勸告而打消了搶劫的念頭,放棄了搶劫的繼續實施,從而沒有發生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的結果。
可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形態可以分別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或犯罪未遂形態處於同一時間範圍,這就要防止把搶劫罪已達預備形態或未遂形態後行為人的悔罪表現誤作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因為預備和未遂都是已經停止下來的形態,已經停止的形態下不可能再有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發展中即犯罪運動中因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而使犯罪停止下來的形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不能與搶劫罪的預備形態或未遂形態並存。
應當指出,從時間上看,一些犯罪可以有實行終了情況下的犯罪中止,即犯罪分子已將自以為完成犯罪所必須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但此後犯罪結果尚需一段時間才能發生,非不願為也,實 不能為也。可見,在未完成搶劫犯罪的情況下,查明行為人放棄犯罪是否具備自動性,這是正確認定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並使其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區分開來的關鍵所在。
法律已經無時無刻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了。搶劫是比偷盜更嚴重的事情,搶劫是明目張膽,也是無視法律的表現。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只要搶劫了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中止的情況,需要根據有沒有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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