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是多久?
隨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頒佈,不少新的罪名也隨之出現在大家的生活中。同時,不少朋友也十分關心《刑法修正案九》是否會對以前的行為進行處罰。接下來,大家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吧。
一、《刑法》的時效和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二、時效的適用
1、目前規定
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還是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時生效。由於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必然有許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會涉及一個新舊《刑法》適用的時間效力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時公佈《解釋》,旨在解決修正前後《刑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對於新舊《刑法》的時間效力,或者説修正後《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無疑應嚴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也即通常所稱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釋》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以外,其時間效力應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對修正後《刑法》施行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認為是犯罪的,並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修正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在修正後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2、解釋説明
顯然,《解釋》不過是對《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條文的時間效力的明確。但無論是第一條規定對從業禁止這一保安處分措施的適用,第二條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把握,第三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決定刑及執行,還是第六條和第七條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解釋》在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時,都體現了以現行《刑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為基本遵循。也就是説,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還是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3、例外
不過,在規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問題時,《解釋》除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外,還貫徹了一些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則。其中,鑑於《刑法》修正案(九)對侮辱、誹謗、虐待犯罪告訴程序所作的修改,實際上只是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法》實體問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並不存在能否享受“從舊兼從輕”的“優待”問題。
而且,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顯然更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而,《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在對侮辱、誹謗、虐待修正條款的時間效力作出規定時,特別強調了訴權保障原則,即對侮辱、誹謗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更有利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啟動和運行。
綜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是確定的。根據我國法不溯及既往和罪行法定原則,法律不應當對其頒佈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只針對其頒佈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是,若您的案件正在審判中而新法相對於舊法處罰又更輕時,您就應該適用新法。若是您不知道如何適用,聘請律師全程指導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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