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是多久?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在修正案九發佈前犯罪的時間效力的規定,不同的犯罪行為有不同的規定,那麼關於貪污、受賄、侮辱、誹謗以及考試作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如何規定的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關於貪污、受賄行為的時間效力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裏規定的。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數罪併罰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關於侮辱、誹謗行為的時間效力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行為,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關於考試作弊的時間效力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的有關規定。
以上是關於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如何規定的解答。目前刑法修正案九是最新的關於刑法的修改的一部法規,各種犯罪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九法規發佈前後期間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量刑定罪還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條款,都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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