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犯罪後應該要怎樣爭取從輕處罰
人有失足,馬有失蹄。涉嫌犯罪後,行為人該做的不是怨天尤人,更不是破罐子破摔,放棄自己。而是應當努力悔罪,爭取從寬量刑,有重新做人的機會。那麼,公民在犯罪後應該要怎樣爭取從輕處罰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後怎樣爭取從輕處罰
1、儘快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論。
2、爭取立功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主動退贓、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還,則法院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判處罰金的形式來追回贓物。如《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規定:“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樣無法吞下不義之財,並且也錯失了寬大處理的機會。
4、切忌畏罪潛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追訴時效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犯罪後如何爭取從寬量刑
為了爭取從寬量刑,早日獲得自由,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理清影響個罪量刑的方方面面。
如果有條件,開庭之前,當事人一定要結合刑法的總則和分則的相關規定,梳理出影響量刑幅度的各種因素,明確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進而明確自己到底可以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進而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弄明白自己可能的量刑範圍。準確制定出庭預案,從而達到從容應對的效果。
2、正確回答庭審發問。
庭審發問,是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對於定罪量刑的方方面面,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可能都會提出很多問題,如何進行回答至關重要。
司法實踐中,有時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合議庭為查清案情可能會發問;有時,對於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偵查機關沒有收集到充分的證據,甚至根本就沒有收集,合議庭也可能會發問;同時,有時證據已經十分充分,有的法官為了檢驗當事人的認罪態度,也有可能會發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務必要引起重視。
3、恰當發表質證意見。
對於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應當緊扣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是否與定罪量刑相關,是否合法有效,這三個方面發表意見。實踐中,質證的重點在證據的真實性。
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務必認真聆聽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核實該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如發現哪一份證據不真實,存在虛假成分,且對於定罪量刑有關,在發表質證意見時就應當及時向合議庭講清楚,並説明不客觀真實的原因或理由。
4、向合議庭提供從寬量刑的證據。
司法實踐中,有利於當事人定罪量刑的證據一般包括:投案證據、立功證據、一貫表現良好的證據、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據、退贓退賠證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證據、被害人諒解等方面的證據。
這些證據,如果在當事人手中,應當及時向合議庭提交。如果不在當事人手中,僅僅知道線索,也應當向合議庭口頭提出。
5、恰當發表辯論意見。
發表辯論意見時,應當僅僅圍繞案件的實體、程序、證據、定罪量刑發言,做到言簡意賅、層次分明、邏輯緊湊,尤其是對於案情複雜、當事人眾多、庭審時間長的案件,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了律師極大的權利,當事人被偵查機關傳喚之日起,當事人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而且律師更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知道怎樣提交從寬量刑的證據,也清楚如何發表辯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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