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法刑期規定是什麼?
一、管制法刑期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我國法律規定的這種期限,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 一般情況,判處管制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年;
2、 如果同時犯有多種需要判處管制的罪行,則最後一起判罰時總期限不能超過3年;
3、 如果在判處管制之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辦法是羈押1日,折抵管制2日。
二、管制與拘役有什麼區別
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與其他刑罰的並罰如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管制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的一種方式,對於該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在管制期間向管制機關提出複議,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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