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多久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量刑方式。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來講,其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則可以適用緩刑,此時緩刑就有一個考驗期。那你知道緩刑考驗期是多久嗎?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
一,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拘役適用的對象是罪行較輕,只需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
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併罰時,拘役的刑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
《刑法》第44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根據本規定,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的那一天起開始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執行,《刑法》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將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離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較近的監獄執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沒有監獄,可將犯罪分子放在看守所執行。放在監獄執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組織其勞動。
3,拘役的待遇,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三,一般情況下,緩刑的考驗期要高於被法院判決的刑期,但也不是無限的高。
綜上可知,緩刑的考驗期是根據實際判處的拘役期限決定的。《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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