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超期羈押?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超期羈押?
執法人員不管是在情況情形之下都不能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是確認司法工作人員真的屬於超期羈押的話,除了要對被羈押的人進行國家賠償外,相關人員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為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為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1)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為超期羈押;
(2)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為超期羈押;
(3)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二、遭遇超期羈押該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説的,羈押犯罪人員是屬於執法人員的責任,但羈押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如果超過就可以認定為超期羈押,執法人員是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時一定要合理、合法,如果找不證據就一定要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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