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本罪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一般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加衝擊軍事禁區犯罪活動的,在實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等。
3、對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的首要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也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情節是否嚴重,就成為區分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與非罪的標準。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2、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在於,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和科研秩序,而擾亂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則是軍事禁區的管理秩序。
3、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區。
在大多數的聚眾犯罪裏面,其實主要處罰的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也是如此。主要是對首要分子進行處罰,然後才會對積極參加的人員進行處罰,對於一般的參與人員,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或者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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