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禁區而衝擊或者明知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會造成危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的正常管理秩序。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劃定一定範圍內採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置的障礙物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強行闖入軍事禁區,或佔據辦公地點,或毀壞財物,或毆打人員。“衝擊”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或徒步強行闖人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是指衝擊行為使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船隻、艦艇無法通過,飛行無法起降;作戰、訓練、戒嚴、搶險救災、戰備、科研、教學等正常工作無法進行等。只有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嚴重擾亂一般是指使軍事禁區的公共財物追受嚴重損失的;軍事活動和科研受到妨害而無法進行的;軍事禁區受到破壞,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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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説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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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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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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