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如何裁判
1、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情節特別惡劣,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時會出現企業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情況,由此導致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因此,法律賦予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不僅是為了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也是為了警示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照章指揮,保證安全。企業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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