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打官司可以改辯護嗎?
一、請律師打官司可以改辯護嗎?
可以。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合議庭是應當准許的。但是再次開庭後拒絕辯護的,只可由其自己辯護。如果是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則不得再次拒絕辯護。
1、《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4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4、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二、如何提出改辯護的申請?
屬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户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就是在當事人請律師打官司的過程中,是可以更改辯護的。但是當事人申請更改辯護的律師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和一平的審理並且同意才可以更改,在更改了辯護之後,當事人如果仍然是不服從的,那麼是不能夠再申請更改辯護的,而且很有可能法院也不會再讓律師對當事人進行辯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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