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區分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
一、要如何區分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
1、犯罪客體或侵害對象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一般只具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除因索取債務的情況外,沒有勒索財物和要求其他利益的行為,也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敲詐勒索罪:一般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聲稱是將來實施,不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
3、 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為目的。敲詐勒索罪:以勒索財物或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夥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屬於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採取的方法並無實質的差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綁架行為必然也是一種非法拘禁的行為,因此二者實際上是一種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司法工作人員要正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對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莫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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