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如何量刑
1、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要是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踐中如何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這不僅包括正在行駛和飛行期間,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衞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等,則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同樣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非罪的認定
行為人必須破壞了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導航系統等,也只有破壞這些關鍵部位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進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只破壞了交通工具的座椅、門窗玻璃、衞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的,不構成本罪。
作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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