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處罰規定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處罰規定
行為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 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實和情節
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後果相同的情況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後,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採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5.行況。如: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後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破壞交通工具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不僅是要耗費大量的資金生產或購置,更重要的是這幾種交通工具承擔着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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