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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500克被判八年

公訴機關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

販賣毒品500克被判八年

被告人陳X,男,1 9 8 1年2月2 3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伊春市,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2 01 4年2月1 6日因吸毒被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 0 1 7年8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被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2 0 1 7年8月1 0日被釋放。2 0 1 7年1 2月1 4日因吸毒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 01 8年1 0月2 4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 01 8年1 1月2 3日經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長治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 9 8 5年3月1 7日出生於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2 01 3年4月2 5日因吸毒被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 0 1 7年1 2月1 4日因吸毒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 01 8年1 0月8日撤銷強制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2 01 8年1 0月1 9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 0 1 8年11 月23日經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長治市看守所。

辯護人賈峯,山西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 01 7年1 2月1 4日,被告人王X、陳X持兩包毒品一同到本市高新開發區御澤嘉園1 4號樓1單XX1 4 0 3李某(已判決)租住處向其出售毒品,正在商談毒品交易事宜時被長治市公安局及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王X、陳X帶去的兩包毒品及李某持有的四包毒品。經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民警稱重及長治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X和陳X持有的含甲卡西酮成分的兩包毒品分別淨重412. 49克、101. 45克。

總上,被告人王X、陳X販賣甲卡西酮513. 94克未遂。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X、王X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同時提出被告人陳X、王X具有以下量刑情節:陳X的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其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犯罪未遂,依法應減輕處罰;其若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王X的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其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其若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要求本院依法判處。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陳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 0 0 00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O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王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 0 00 0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O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牛志華

人民陪審員 曹海玉

人民陪審員 宋XX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崔小雷

書 記 員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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